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)
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
受让主体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
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独立董事,现就
《关于变更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受让主体的议
案》(以下简称本议案)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
过。依据《股权转让合同》变更受让主体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效力
性规定,本次变更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受让主体事宜在公司
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二、因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转让方之一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
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
司,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(以下简称本次交易)系关联交易。
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,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。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
程序、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公司章程》及相关规范性文
件的规定。
三、本次变更受让主体有利于尽快推进本次交易,从而有利于服
务公司战略转型,加快处置非核心业务,有利于将资源和精力集中投
入功率半导体主业,聚焦主业发展,提高公司整体效益,不存在损害
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
赖。
独立董事:龚敏、张腾文、马桦
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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